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案例分析:殴打他人时满15周岁,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
2021-05-17 09:48:53 admin 674

殴打他人时满15周岁,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
——未成年人李某殴打他人案
【案情】
2014年9月6日21时许,某公安分局接警称,在某小区门口有人被打,接警后,分局民警立即前往处置,并将打人者带回审查,经民警连夜工作,查明:李某,本市人,学生,因被害人开车进小区拐弯影响了他后车的行进,遂对被害人进行殴打。其殴打他人行为有违法嫌疑人本人陈述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及小区门口监控视频形成证据链。因被害人伤勢不重,不需要伤情鉴定,要求追究违法嫌疑人的打人责任。
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违法事实,依据本法第43条之规定,决定对李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。因李某年龄刚满15周岁,依据本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,不执行行政拘留。
【分析】
本案涉及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,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。对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虽然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,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责任承担能力的考虑,以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等因素,不予执行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。本案中,李某因殴打他人应当拘留,但毕竟是刚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,依据本条规定,不执行拘留是正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