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婚姻法》案例分析:夫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其婚烟无效
2021-04-28 21:42:33 admin 535

夫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其婚烟无效
——某某诉罗某某婚烟无效案
【案号】
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(2013)云法民初字第01074-1号
【案情】
某某与罗某某系亲表兄妹关系(某某母亲与罗某某父亲系亲兄妹),属代以内旁系血亲。双方于2004年4月1日生育一女,取名罗某1,并于同年4月28日补办结登记。2008年7月18日生育一子,取名罗某2。后因罗某某常年在外,与某某聚少离多,蒲某某于2013年3月4日向重庆市云阳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蒲某某与罗某某系表兄妹,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是婚烟法禁止结的亲属关系,因此,二人之间的婚姻依照法律规定属无效婚烟,自始无效,某某与罗某某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据此,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蒲某某与罗某某的婚烟无效,并对其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。
【分析】
我国《婚烟法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,就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的婚姻关系。本案中,蒲某某与罗某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,法院应依法宣布其无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