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婚姻法》案例分析: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,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请求返还
2021-04-14 22:13:00 admin 597

《婚姻法》案例分析: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,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请求返还
郭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案
【案号】
河南省洛阳市县人民法院(2014)民五初字第22号
【案情】
原告诉称:自己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,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,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,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。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,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。在此时间段内,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,200元。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,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,现起诉离婚,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,200元。被告辩称:自己与原告郭某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,但是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,因此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,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,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。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,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,200元。另查明:双方相识四年来,确实未共同生活过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:婚烟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。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但确未共同生活,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。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,被告亦同意离婚,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彩礼金的主张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亦予以支持。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,吕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金14,840元。
【分析】
依习俗通称,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,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。近年来,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,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。处理好此类案件,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,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。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的案件,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。关于彩礼返还题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以下简称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)中有明确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: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”
本案中,双方从确立婚约到起诉离婚没有共同生活,因此适用前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即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”,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,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。另外,本案中男方只拿回了14.000元,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,一般是根据双方婚烟维持时间长短,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