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劳动法》条文及案例5: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规章制度限制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利
2021-04-01 10:28:51 admin 582

第四条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】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,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。
案例:
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规章制度限制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利(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 民终23934号民事判决书)
某汽车公司于192年9月2日成立,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。2015年7月1日,刘某入职某汽车公司;双方签订劳动合同,约定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,工种为管理员,工时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工时制度执行,工资标准2065元/月。刘某2017年年假5天已休。2017年3月1日,刘某以“本人未婚,父母在家乡河南”为由请休探亲假20天;同月10日,某汽车公司审批计发15天探亲假补贴。2017年4月19日,刘某以某汽车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诉;该委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《伸栽栽决书》,裁决驳回刘某的请求。后刘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根据广东省劳动厅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》(粤劳薪[1997] 115号)第5条的定,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年以上的职工,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,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。其中,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,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子补齐。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。另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5月13日(关于罗晓萍信访内容的答复》显示,粤劳薪[1997] 115号第5条可以如此理解:职工应先在年休假期间探亲,如果属于国有单位职工的,探亲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,不足部分可给予补齐。
原审法院认为:其一,《(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》现行有效,而某汽车公司属国有企业,刘某的探亲假天数当然应依照该规定执行,现刘某已休年假5天,故原审法院认定刘某2017年剩余探亲假为15天;其二,汽车公司规章制度第5.9.2.1款因限制了劳动者的探亲方式、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纯属无效,故某汽车公司不得以第5.9.2.1限制刘某的探亲方式;其三,对于探亲待遇,因路费等以实际发生的单据为准、探亲方式也有待于刘某自主选择而定,故该项目尚无法最终确定,刘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予以主张。据此,原审法院根据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》第5条之规定,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支持某汽车公司的判决。判决后,刘某不服,提起上诉:1.撤销原审判决;2.判令某汽车公司不能以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冲抵探亲假天数,刘某应当享受2017年度探亲假20天,年休假5天。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: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。虽然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》第5条规定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,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补齐,但是2008年施行的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明确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,不应互相冲抵。并且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(2008年9月18日生效)第6条规定,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还规定,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删除了《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中年休假假期冲抵探亲假假期的意见。此后,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也规定探亲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从上述意见稿到实施办法规定的变化来看,探亲假与年休假确属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,不应互相冲抵。因此,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》第5条因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精神不符,自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实施后应自然失效。一审法院用该规定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。
二审法院认为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第2条“凡在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;与父亲、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。但是,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”的规定,未婚职エ工作满一年的,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本案中,某汽车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。刘某在某汽车公司工作满一年,其本人未婚,故依照上述规定,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4条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,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”的规定,某汽车公司应当依法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。然而,某汽车公司制定的《公司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》规定不再安排符合条件的未婚员工每年探父母,即以企业制度的方式限制员工享有的探亲权利,该内容违反了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,故某汽车公司以该制度为依据,不批准刘某享有的探亲假侵犯了刘某的权利。刘某请求享有探亲假待遇法律依据充分,二审法院予以支持。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第3条“职工探亲假期()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(二)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如果因为工作需要,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子假期,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的,可以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45天;(三)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年4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、父、母团聚的时间,另外,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定节日在内”以及参照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)第6条“エ依法享受的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”的规定,刘某可以享有20天的探亲假遇,该休假天数并不包括其当年的年休假时间,即刘某可以同时享有年的探亲假20天及年休假5天。原审法院适用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待遇死亡抚恤待行规定》计算刘某的探亲假待遇有误,二审法院以纠正。刘某上诉理由成立,对其上诉请求,二审法院予以支持。